違約金如何計算?
一、
違約金如何計算?
違約金有法定
違約金與約定
違約金之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
違約金,約定
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
(1)
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
違約金是—種
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
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
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
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
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二、
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是為了
合同當事人能夠更好的履行
合同,保護
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7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
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28條,當事人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
違約金的,增加后的
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
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9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三、法定
違約金和約定
違約金的區別是什么?
違約金有法定
違約金和約定
違約金之分。
1、法定
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違約金為法定
違約金。法定
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
違約金比例。
合同對
違約金作了原 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
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
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
合同的內容、
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
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
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
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 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
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
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攬
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
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
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
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
合同的法定
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
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
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
違約金。通用產品的
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法定
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2、約定
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
違約金。約定
違約金是一種
合同關系,稱
違約金
合同。這種
合同屬從
合同。主
合同無效,
違約金
合同無效。
違約金
合同是諾成
合同,與定金
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
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
合同,通常,
違約行為發生,
違約金
合同生效;
違約行為不發生,
違約金
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
違約金
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
違約金
合同,指當事人對
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
違約即支付
違約金。具體性
違約金
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
違約行為所約定的
違約金,如約定根本
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
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
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