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簽訂條件有什么?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無固定期限
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
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
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這種續訂勞動
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
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
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
合同制度。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