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
針對
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
(二)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申請調解處理。
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
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交付、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解、處理。
(三)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
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
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通過法院司法途徑。
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
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小貼士:購房者在選擇解決房地產爭議的途徑時,應立足于解決問題,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關系,而不要引起訟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