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的流程是怎樣
一、勞動訴訟的流程是怎樣
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訴訟。
1、
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提交證據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并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3、
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勞動
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4、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范圍有哪些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
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按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是什么
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