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一、
離婚案件
管轄法院的確定
1、按照我國
離婚管轄的規定,
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于我國的
離婚管轄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
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
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各地法院在級別
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
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
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
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里審理的。
二、軍人
離婚案件的
管轄是怎樣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三、華僑
離婚案件的
管轄是怎樣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