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一、
專利糾紛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由侵權行為地法院
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
(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
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
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3)外觀設計
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4)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5)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
起訴訟,未
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權受理;
(6)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
起訴的,銷售地法院有權受理。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
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法院有權受理。
2、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二、侵犯
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1、侵犯
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侵犯
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
專利申請公布后至
專利權授予之前
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但是
專利權人于
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
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的起算 從 知道 或者 應當知道 起計算 三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計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關鍵,在
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 知道 或者 應當知道 起計算。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后知道了也應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如三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于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后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
3、三年時效之后提
起訴訟,法律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規定; 侵犯
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越過兩年
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
起訴之時仍在繼續,在該項
專利權的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人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兩年時效之后提
起訴訟,如果該
專利權在有效期內,人民法院仍應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要求可從提
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三年計算,即超過三年部分不予支持,三年規定時效之后的仍應判決,以確保
專利人的權益和對侵權者的懲罰。
三、
專利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
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
專利為前提,實施
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
專利權人放棄的
專利或者
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
專利申請公布后至
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于在發明
專利申請公布后至
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專利權人應當在
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
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
專利的行為未經
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