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
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什么是附期限
合同 附期限
合同,是指:當事人在
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
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 期限 ,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46條規定: 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條: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釋義:本條是對附期限
合同效力的規定。
二、附期限
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附期限
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
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
合同效力的發生,
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
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
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
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
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
合同區別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 .
《
合同法》第45條規定: 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 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