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
違約損害賠償并用會得到支持嗎
一、
違約金與
違約損害賠償并用會得到支持嗎
一般來說,
合同中約定的
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并存,牽涉到
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
違約金的干預問題。
原則上可以說
違約金的運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
違約金。
根據《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
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增加。
據此,雖然
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
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
違約金數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二、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么適用
《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
合同中僅選擇
違約金作為
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
違約金的約定
執行。
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
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在
合同中同時約定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
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
合同中約定
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
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
違約方主張
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損害賠償與
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
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
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
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
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
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
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 定金罰則 。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