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遇到這種情況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并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
那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呢?首先應該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取回,仔細研究交警是因為怎么樣的實施和法律依據判我們承擔這樣的責任。
把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弄清楚之后,在收到
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材料。
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復核就無法受理了。
另外復核申請上應該詳細敘述本次復核請求及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核申請的內容非常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一起事故只能復核一次。
所以,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提出復核。
根據我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