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
執行程序怎么走?
1、關于罰金的
執行。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
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
執行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
執行完畢后,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2、關于財產刑的
執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無財產可供
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
執行。代為
執行的人民法院
執行后或者無法
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代為
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
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
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