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賣房解除居間
合同是否可行 買方賣房可以解除居間
合同嗎?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第六條的規定,按照約定全面履行
合同義務是
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
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
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
合同簽訂后的預期
違約還是
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
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解除《房屋居間
合同》是否符合
合同約定,取決于
合同中的定金性質。關于定金的類型,學理上有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與
違約定金之分。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為保留單方解除
合同的權利而交付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在交付解約定金以后可以放棄定金而解除
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愿意加倍返還定金也可以解除
合同。這種定金的特點在于通過定金的放棄和加倍返還而給予當事人解除
合同的權利和機會。
違約定金,是指在定金給付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應受定金罰則制裁。
違約定金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
合同得以履行。《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做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上述規定顯然是對
違約定金的規定,即
違約定金是一種法定的定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
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
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
合同。”,即以喪失定金為代價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
合同,是以
合同有明確的約定為前提條件的,所以,解約定金應屬約定定金即只有在
合同約定情況下才存在。一般而言,如果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特別指明定金類型,應當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定金為
違約定金。解約定金的設立必須在
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只能對
合同設立的定金解釋為
違約定金,因為從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目的來看,是希望通過設置定金制度來保障
合同的順利履行,并非通過支付一筆定金獲得解除
合同的權利。
通過上文中解釋可以知道,買方賣房解除居間
合同是可以的,經過雙方的協調,可以由解約的一方提出賠償款來賠償給中介方,但是如果買方不愿意賠償或者說雙方協調不成功的,那么中介方可以提出訴訟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