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的禁止規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解析】根據本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是指遵守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自覺服從公安機關、所在單位以及基層組織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是指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報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紀守法的情況等。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是指遵守公安機關向其宣布的有關會客的要求和規定。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二、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的情況是怎么樣的?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考驗期就是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緩刑,只有通過了考驗期才不會
執行原來的刑法,但在考驗期中也是有禁止的規定,不能隨便的外同,必須要及時的報告情況等,如果在考驗期中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那么就會被收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