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下成了很多人都要考慮的問題,其實在買房時一般都可能遇到先交定金,再簽
合同的情況,很多人在在交了定金后,可能要看到了好的,就想退房。
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
合同或履行
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
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
合同是否最后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
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
合同系買賣
合同,買賣
合同是主
合同,擔保
合同是從
合同,不管是
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
合同不成立從
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的。即因購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購房
合同,定金不退;若屬開發商
違約,是要雙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