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公證告知書
尊敬的當事人:
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你申辦
遺產分割協議公證的法律意義、法律后果及在辦理公證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告知如下:
(一)辦理
遺產分割協議公證的法律意義:
申請辦理
遺產分割協議公證,可以保障繼承人及相關人員的合法財產權益,有利于繼承人及
遺產取得人之間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自愿的分割
遺產,引導當事人依法進行民事活動,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和諧。
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后,是繼承人或
遺產取得人享有
遺產權利的有效證明,以利于
遺產的變更、登記。
(二)申請辦理法定繼承公證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1、當事人在
遺產分割協議行為中容易產生的爭議的權利、義務及不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1)參加
遺產分割協議的立協議人必須是《繼承法》規定的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及有權取得
遺產的有關人員,否則就可能造成遺漏繼承人的法律后果。
(2)立協議人不能漏電代為繼承人、轉繼承人和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
2、關于
遺產分割時應遵循的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和盡了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
(2)
遺產分割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團結友愛的精神,協商處理
遺產分割問題,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
遺產。
(3)
遺產分割應當本著有利于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原則進行。對不動產和不易分割的
遺產,在不損壞其效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和共同共有的方法處理。
3、在申辦公證的過程中,你除了具有申請辦理法定繼承公證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如果你認為承辦公證員以及公證機構的其他參與辦理該項公證的人員與你或你申辦的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你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2)有權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保守在辦證過程中所知悉的秘密或隱私;
(3)你有權請求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所需的時間除外;
(4)你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捺指印)之前,你有權要求公證員修改詢問筆錄,并對筆錄和筆錄的修改之處簽字(捺指印)確認;
簽字:
年月日
公告書一般是由公證處出具的,也即民事主體之間協商分割財產,并不會有公告書。提出情形下,若是財參與財產分割的主體,對于公證處提供的公告書沒有異議,那么是可以簽字或者是按手印的,然后該公告書就會具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