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否屬于
遺產?1、撫恤金和喪葬費都不屬于
遺產,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后事的一種補助,屬于“遺屬津貼”的范圍,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均發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是
遺產。2、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于
遺產,不應將其用于清償死者的生前債務。再者,根據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的性質及發放的意圖來看,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補助,享有分割撫恤金及喪葬費的人應該是死者的近親屬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還有就是依靠死者扶養的人。因此,對撫恤金及喪葬費進行分割,不能像分割
遺產一樣,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應優先照顧死者生前對其進行扶養并喪失生活來源的近親屬。3、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于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
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應從撫恤金中扣除,而是與其他繼承人或近親屬共同分擔。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同撫恤金一起參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
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二、哪些屬于
遺產?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
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撫恤金一般是那些因公死亡的人員才可以獲得的,而喪葬費不管是因為工作還是他人侵權致死都是有可能獲得的,也即都是確定自然熱死亡之后才需要支付的。而
遺產大部分都必須是死者生前就通過各種勞動獲得的合法收入,故此不管書撫恤金還是喪葬費并不具有可繼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