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5年緩刑3年什么意思?緩刑是一種給予犯罪分子考驗期的一種制度。緩刑的推行是的犯罪分子可以在監獄外面正常生活,如果在緩刑期間沒有犯罪行為,緩刑期滿不再
執行原判。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二、緩刑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
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
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三、緩刑和死緩的區別(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
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四)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
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
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
執行的后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
執行死刑,在死緩
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
執行死刑。判5年緩刑3年是給予犯罪分子考驗期的一種判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緩刑期滿之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