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出口貿易
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
合同條款要體現我國的對外政策
1、成交對象和交貨目的港要貫徹我國的對外政策。政策不允許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將貨物發往政策不允許的地區。
2、對香港、澳門出口
合同的裝運口岸不能寫中國口岸或中國上海,必須寫具體港口名稱,如上海。不能將港澳與中國并列。有的外貿公司在出口
合同格式的裝運口岸欄里已鉛印了CHINESE PORTS字樣的,在制作
合同同時更應引起注意。
3、對那些明確規定需在國內辦理投保的國家,不要強制對方接受CIF條件。
二、
合同條款內容要一致
1、成交條件與
保險條款要一致。CI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我方
保險,FOB或C&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對方
保險。
2、成交條件與交貨港口要一致。CIF或C&F條件要附帶一個目的港即卸貨港,FOB條件要有裝運港。
3、單價和總值要保持一致,在幣別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裝條件與刷嘜標記要一致。散裝貨不能有刷嘜的要求。
5、付款方式與裝運期限要一致。
6、
合同總數量與分批裝運的數量要一致。
7、交貨期與信用證開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
合同對某些條款是填寫內容和供選擇的,在制作
合同時要正確填寫或刪除。不刪除或刪錯了都會造成條款內容不一致。
三、
合同條款的內容要明確
1、對交貨目的港不要只寫國名地區名稱,如美國港口等,因一個國家有很多港口只寫國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對有重名港口名稱后要寫上國名。如維多利亞,加拿大、幾內亞等國家都有叫維多利亞的港口。如對方派船
合同,裝港必須明確,卸港則可按買方要求辦理。
2、對
合同的交貨期,信用證開到日期等的書寫上,應寫明年月,不能只寫月,不寫年。
3、對包裝條件的規定要明確,應列明用什么東西包裝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須明確
保險由誰辦理,并須明確
保險險別及適用條款。
5、一般均應訂上溢短裝比例,散裝大宗貨一般為5-10%,一般件雜貨為1-5%。
6、在
合同中必須明確支付方式。對信用證必須明確是不可撤銷的。并須明確開到地點和時間,到期地點以及受益人名稱。對開到地點、開支時間和到期地點一般均應在中國境內,對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裝船期后15天。
7、對
合同中嘜頭標記,應爭取按國際通常做法制作,即橫式,共為4行,每行不超過17個字母,第一行為收貨人縮寫,第二行為
合同號碼,第三行為目的港名稱,第四行為箱號或件數。
8、對整船出運的貨物,往往會涉及到滯期/速遣條款。我方派船
合同一般發生在國外目的港,對方派船
合同發生在國內裝港。因此,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在
合同上附上一份運輸條款。
四、加強審核,盡量避免差錯
1、
合同簽訂后,要對
合同號、買方地址、電掛、電傳、傳真、成交方式、單價、幣制、包裝重量、溢短比例、裝卸港、
保險、信用證開到地點等條款一一進行審核,防止漏打、錯打。
2、要防止英文拼寫錯誤,特別是對品名、價格條款、目的港等更要認真審核,防止打印上的錯誤,盡量減少和避免差錯。
合同是一個法律文件,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
合同履行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反映在運輸部門。
合同簽訂得好壞,對順利履行
合同關系極大。作為運輸部門,更應做好對
合同中有關運輸條款的把關工作,為日后的順利履行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綜上所述,簽訂出口貿易
合同的注意事項主要有四大關鍵要點,分別涉及到了政策在
合同條款中的體現、
合同內容和條款之間的關系以及審核方面的問題。在這里,的我們建議您在從事相關
合同的簽訂時,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并且慎之又慎,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