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的發達和迅速地普及,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時也造成了許多交通問題,比如交通擁擠和一些“路怒癥”的現象,但是更嚴重的是
交通事故,這造成了對人身和財產的侵害,那么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的我們將為您做仔細的介紹。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
(1)現場勘查
1、發生
交通事故后,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者只是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撤離現場。對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快速報告公安機關。車輛有
保險的,應及時告知
保險公司到達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訪問、拍攝、制圖、丈量、勘驗等工作。現場必須做到全面、及時、準確,公正。
4、現場勘查記錄復核無誤后,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2)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并解決。
(3)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
執行處罰。
(4)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
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進行賠償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上文從四個方面反映了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分別是對現場的勘查、責任的相關認定、處罰問題和賠償協調的內容,這也是交通警察處理
交通事故的流程規定。我們建議您在遭遇
交通事故時,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是否進行調解或者走
起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