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范圍有哪些?
1、約定損害賠償
一是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二是
合同沒有約定的,在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
合同中或者
合同成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于
違約發生后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
違約發生后,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后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
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有關
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規)規定。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
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
違約賠償的條件、范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
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
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
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
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違約。
2、由于
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
違約。
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
違約。
3、由于主管機關對
合同審查、管理不嚴,
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簽
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
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
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
合同當事人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