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訂試用期
合同違反嗎??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
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與勞動
合同分開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只是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
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
合同。許多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對《勞動法》不太了解,應該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