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不給交社保合法嗎?
公司試用期不給交社保合法嗎?
?試用期內要買社保的。根據《社會
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的,由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由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遇上不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地人社局舉報。
1、只要在勞動
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
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
保險。
2、應在勞動
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
合同約定的期限。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
保險基金按照
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
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
基金的養老、
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
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
保險制度。交納社會
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繳納社會
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
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
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
《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