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
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一般說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
所謂根據履行情況,是指
合同解除之后
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
所謂根據
合同性質,是指什么類型的
合同,是買賣
合同,還是租賃
合同或者服務
合同。
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所謂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
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
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
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
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
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
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
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
合同、準備履行
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