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居間
合同房子沒買成中介費還需要交嗎 一、居間
合同
居間
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
合同又稱為中介
合同或者中介服務
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二、中介費用的支付條件
居間費用是指居間
合同發(fā)生的費用。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lián)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xié)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
合同,必須成立;第二,
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三、 簽了居間
合同房子沒買成中介費
委托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托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并促成了
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
合同成立,是指
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
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
合同,不能視為促成
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由于居間
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fā)生委托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后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
合同。就此情況,居間人并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
合同成立為前提,而不是以該
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為要件。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為其找到價格便宜的房主丙,甲為了不支付居間費,而假借房子的質量不好,終止了居間
合同,爾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應該認為,甲的行為無疑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報酬。
委托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
合同約定。這里
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
合同中對于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托人和居間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
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yè)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由以上可見,居間報酬的支付前提,必須是居間人已經促成了委托人與第三人
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說只有在中介促成了委托方的
合同成立后,才可以要求其委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也就是中介費。如果是只是簽訂了居間
合同卻沒有促成買賣
合同,則是不需要支付中介費的。以上便是我們對簽了居間
合同房子沒買成中介費還需要交嗎?這一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