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
商標認定規則有哪些?
一、馳名
商標申請時間
我國相關法律只規定了馳名
商標的申請流程,并沒有規定馳名
商標的申請時間。但是,通常情況下馳名
商標認定的整個流程一般需要1-2年。
二、馳名
商標認定規則
(一)認定馳名
商標應當根據《
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并不以該
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1)相關公眾對該
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
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
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
商標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
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二)認定馳名
商標應當根據《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審查下列證明
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
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
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
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
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
商標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
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證明該
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
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三)
商標管理程序中的審查
(1)對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上報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的案件材料及證明
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實行收文和辦文分開制度,由
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有關承辦處負責材料整理,建立登記簿登記對在
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有關承辦處在相關申請提交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之前可將補充材料內容納入申請材料予以整理。
(2)承辦處可以就
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等技術性問題征求有關處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承辦處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有關情況。
(3)對于在
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由承辦處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討論并提出初步意見。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4)經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四)
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
(1)對于在
商標異議(含國際注冊程序中的
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按照《
商標法》、《
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根據
商標異議的申請時間順序進行審理。
(2)承辦人員對馳名
商標的證明材料進行整理,經合議組討論后報處務會討論。承辦處的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議,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3)經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
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
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五)
商標異議復審、
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
(1)對在
商標異議復審、
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
商標法》、《
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
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審理。
(2)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涉及馳名
商標認定的案件應由案件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由
商標評審人員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案件承辦處處長必須擔任合議組成員。合議組審理涉及馳名
商標認定的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后,提交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4)主任同意將涉及馳名
商標認定案件提交委務會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送交綜合處。綜合處應當在委務會召開三天之前,將相關材料復印并送交參加委務會的人員。
(六)審定
(1)
商標局討論馳名
商標認定案件的局長辦公會由局長、副局長、巡視員、副巡視員組成,承辦處處長列席。
(2)
商標評審委員會討論馳名
商標認定案件的委務會由主任、巡視員、副主任、副巡視員、各處處長組成。
(3)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
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作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其中,對于
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證據不足或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
商標法》十三條裁定的,承辦處按一般的異議案件處理;對于
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不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承辦處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作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或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形成意見后,及時報馳名
商標認定委員會研究。
(七)審與核審
(1)馳名
商標認定委員會按照《
商標法》、《
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
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對
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馳名
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復審,并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的馳名
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復審擬退回的,退回
商標局或
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馳名
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上述復審會議時,參加人員不得少于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2)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
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公文辦理程序作出批復或裁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馳名
商標。
(3)
商標局和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復審裁定、
商標爭議裁定后,應將有關馳名
商標認定的材料與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復審、
商標爭議案件材料一并歸檔。
商標局就
商標管理中案件作出有關認定馳名
商標的批復后,應將該有關材料立卷歸檔。馳名
商標認定的材料應一案一卷,保留期限為三年。
(4)對于
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
商標認定申請,在復審、核審程序中認為不符合馳名
商標條件的,一律作退回處理,由總局分管副局長核審。根據總局領導的核審意見,
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
綜上,馳名
商標申請時間是沒有具體的標準的,但是因為申請和審核的過程比較復雜、繁瑣,所以通常申請時間會持續1-2年左右。但是,一旦申請成功,企業
商標的競爭力和影響力則會大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