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否免責?
一、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否免責?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社會
保險費的繳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即使是雙方簽訂自愿放棄的協議或者
合同,那么單位也不能免除責任。
《社會
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
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費。”養老
保險必須由公司個職工共同繳納,公司以你們簽訂的協議逃避責任是違法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你們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監察部門舉報。即使是員工確實不想繳納,主動提出將
保險費作為工資發放,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形時,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
二、不繳納社保對于企業的影響
對企業來說:不為員工及時繳納社保,看似節約了用工成本,但實質上隱藏著諸多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還有
工傷賠償無法避免。無論員工是否參保,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后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
保險,那么員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支付全部,而無法通過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簡而言之,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原本應由社保
基金承擔的公司
保險待遇就會轉移至企業自行承擔。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