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
合同怎么拿到雙倍工資?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那么在用人單位用工之后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勞動
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期間的雙倍工資的權利。
但上述請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因為在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勞動者即無法再主張雙倍工資。
二、未續(xù)訂勞動
合同情形下,雙倍工資該如何主張
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到期后未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
合同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在第一次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xù)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情形;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勞動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未簽訂的情形。
在第一種情形下,不同地區(qū)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的雙倍工資差額存在著差異。如北京地區(qū),則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勞動
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第二種
合同到期后未續(xù)簽的情況下,即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
合同而未簽訂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主張雙倍公司的前提條件,一定要弄清楚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
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
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么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其次,未簽
合同的情形發(fā)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后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新的勞動
合同發(fā)于2008年生效的)
換句話說,簽訂勞動
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
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
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
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甚至是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yè)簽
合同。
但是這里要注意,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