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
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
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
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
合同關系。如果
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
違約行為。 第二,過錯,即
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
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
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
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
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
違約責任。只有因
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
違約責任。因此,
違約當事人要承擔
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
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
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
違約行為,
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
違約人支付
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因果關系 ,即
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
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
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
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
違約人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