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
一、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
拘傳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拘傳后可以進行訊問,因此拘傳是訊問的前提,而詢問是針對證人而言的,兩者是不同的。
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24小時的起算時間,應當從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時刻開始計算,不能單純從調查詢問的時間開始計算,應當把在途時間也計算在內。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二、拘傳的適用
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布司法
拘留,在后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
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了解被
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
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
《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
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
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
執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經院長批準后,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
執行拘傳的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后,如無需采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
執行人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