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的定義是什么 一、
合同終止的定義是什么
合同的終止又稱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或者
合同的消滅,是指
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合同權利和
合同義務歸于消滅的法律現象。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
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2、基于
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或者已經實現而消滅,例如履行不能、清償、混同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消滅,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的終止區別于
合同的轉移以及
合同的中止。首先,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于
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
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
合同的轉移只是
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
合同的轉移并不導致
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其次,
合同的終止也不同于
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
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
合同的終止為
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二、
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
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
合同權利和
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
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
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
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
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
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
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
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
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終止將導致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可是很多人都弄不明白
合同終止與
合同解除的不同,那么這樣的情況下容易引發糾紛,不知道是否真的履行了
合同。實踐中了解
合同終止的定義,其實還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