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故意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包括準許出境和入境的護照、簽證等。偽造是指無權制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人非法制造,變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偽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偽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采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偽造、變造,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為人自己偽造、坐造后又問他人提供的,其偽造、變造行為又構成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系、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二、認定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于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后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并不兩罪并罰、但
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后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并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后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后罪的行為特征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