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條款包括哪些?
一、保密協議應具備哪些條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特別是解除勞動
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
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二、簽訂保密協議的應注意什么
1、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商業秘密的概念和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范圍。
2、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用人單位各類人員(乙方)的保密義務。
3、用人單位對本單位所確認的商業秘密,必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4、約定條款中必須明確泄漏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但不宜采取無依據的“漫天要價”的方式。
5、凡約定競業禁止的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補償金,否則該條款就會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