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父母為了子女在婚后能夠過的好一點,就會拿錢給子女讓其買一套住房。那么此時婚后父母給子女的購房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實踐中,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婚后父母給子女的購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為子女結婚后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需要在贈與時作出證據證明,最好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愿意出錢為子女購買非婚房屋,比如說投資性的房屋,且屬于子女一方所有,那么,這就應當認為是子女一方的財產。
對于婚后購買的按揭房的歸屬問題。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處
房產,
房產證為此方的名字,婚后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即使以后
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房屋的產權還是為首付款個人,剩余的銀行債務也是由承擔首付款的個人負擔,但對于婚后一方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的該部分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使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一方在婚后也是個人供款于銀行,但是由于取證困難,也將可能視為婚后期間共同償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所以,父母給子女的婚后購房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情況考慮。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所謂婚后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
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為其個人財產的,須承擔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應歸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后父母給子女的購房款,一般是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時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說明了只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那么就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那么在
離婚的時候就不能分割這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