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一、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普通廣告屬于要約邀請懸賞廣告屬于要約。
第一,含義上的區別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
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條件,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證的講若對方變更了要約人的條件,則構成反向要約,原來的要約視為失效。
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可以這樣理解,要約邀請提出的不是具體條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異同
普通廣告基本上都是在價格數量質地都沒限制的范圍內希望對方購買(有意向則需要再談)屬于要約邀請。懸賞廣告一般是對指定行為的承諾,承諾的條件一定,要求對方行使特定的行為,對方只要完成則
合同成立。
二、懸賞廣告相關司法解釋
“懸賞廣告者乃是以廣告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而廣告聲明人對于完成此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學界通常認為懸賞廣告有兩重含義:
1、廣告聲明人做出了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
2、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第二重含義,我們可以將懸賞廣告分為兩大類:
對世性懸賞廣告:即廣告人對不特定人做出了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其典型特征是:廣告的相對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確定的,而相對方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去完成該行為。人們之所以想去完成該行為,是為了獲得該懸賞或者是為了實現自我價值。如“賞10萬美金給首先游過英吉利海峽者”。不特定人看到此廣告后就可能有人為此做準備,而不論其目的如何。在此懸賞廣告中,其相對方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