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綁架罪的既遂呢
怎么認定綁架罪的既遂呢
一、怎么認定綁架罪的既遂呢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或其他方法控制他人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是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綁架罪是單一行為,以是否達到控制人質(zhì)作為既遂的標準。
二、綁架罪認定相關法律解釋
我國刑法將綁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章,可見該罪名保護的主要法益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其次才是財產(chǎn)權利。綁架行為直接對公民的人身安全產(chǎn)生極大威脅,將綁架行為的完成情況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符合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要求。二是如果嚴格從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來分析,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單一行為,即只要行為人將綁架他人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綁架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將被害人的人身進行有效的控制,則應認定為未遂。至于行為人在綁架他人后是否實施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
三、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什么
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zhì),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對人質(zhì)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