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報警后派出所會怎么處理?
如果是一般性的打架斗毆案件,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不應超過30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打架斗毆的
行政處罰(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你們這屬于是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