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作用 :發明創造需要風險投資,尤其是治療各種疾病用的藥品類型的發明,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創造性的勞動,才能獲得成功的可能。
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一定時間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得到適當的回報,能夠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并能夠繼續開展新的發明創造活動,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在此,
知識產權制度一方面促進了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使得人們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點上研究開發更新更好的藥品或工藝,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另一方面,
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制止仿制。2.
知識產權保護的負面影響:當然,
知識產權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某些缺乏資金且創新能力不強的企業和國家不再能夠無償地使用別人先進的科研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另外,由于
知識產權獨占性,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他人的自由競爭,造成某些與公共健康有關的產品例如藥品和
醫療器械等在
知識產權保護期間價格偏高,從而加重消費者的負擔。然而,有利與不利既是相對的,也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在公共健康領域,
知識產權保護也可以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藥品和
醫療器械等更快地出現,人命關天,有比沒有強,多比少強,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是值得的。總體考慮,權衡利弊,筆者認為,
知識產權保護仍是利大于弊。擁有自主
知識產權必須經過大量的實驗,耗費巨額的研究經費,而復制產品只需買到一個實物,仔細拆卸分析,特別是一些機械行業,復制的速度超級快,但是,從最近幾年的情況看來,自從加入WTO,我國的眾多企業毫無自主
知識產權,僅依靠復制,因此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往長遠打算,自主
知識產權將會越來越重要,國家對這方面越來越重視,處罰措施會越來越嚴格,這樣才會鼓勵創新,不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