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中行政復議指的是什么?
一、
專利法中行政復議指的是什么?
專利行政復議是指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與
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爭議,根據
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
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及其它利害關系人主觀上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他們須在得知或應當得知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只能因
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及其它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啟動,不能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自行啟動。
二、哪些事項不能申請
專利復議?
(一)
專利申請人對駁回
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
專利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三)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的;
(四)
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
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八)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愿許可取得人對非自愿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