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其構成要件為: 1、必須有合法債務存在。 2、履行必須是可能。履行是否可能應以履行期限到來時來確定。如果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可能履行,則為履行不能。 3、必須債務已屆履行期。對于定期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則不必經過催告即可構成遲延。對于未定期債務,債務人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則構成遲延。 4、必須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履行。 5、必須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具有以下幾個法律后果: 1、接受強制履行。 2、賠償因遲延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害。例如,當事人一方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
違約金,沒有約定
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的逾期利息。此外,按照
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債務人對不可抗力也應負責。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遲延后債務人再履行債務時,如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得拒絕受領,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5、給付遲延后,他方當事人可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