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二、本罪的處罰規定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對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必須是對國家的土地權益造成了侵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特別是涉及到情節嚴重的,如造成了大量的土地污染或者毀壞的,是需要從嚴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