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二、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以上個人或機構均可申請撤銷監護權。無論
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并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基于親權而產生,
撫養權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
撫養權。父母
離婚后,監護權并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后爭奪的是子女的
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