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
合同糾紛什么意思?如何引起的?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
合同糾紛
從居間
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
合同的特征。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
合同成立的,由該
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此類居間
合同糾紛中,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
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假使沒能促成
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并且作為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
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于作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
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
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
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托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
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了
合同,但該
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托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信息,承運人將委托人的貨物運走后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締結
合同后并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托人為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愿賠償或為賠償標準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
以上就是居間
合同糾紛什么意思的資料,由此可見,居間
合同糾紛大多是因為酬金支付和因賠償問題引起的。居間
合同的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