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是半個月左右,具體的規定如下: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
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條 答辯期間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
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于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后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二、移送
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答辯期間,案件的相關當事人是有權向審理糾紛法院提交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該申請書只需要提交一份就可以了。法院在接收到此類申請書之后,會在在限定的期限內審核該請求,若是認為案件確實應該被其他法院審理的,那么就會按照既定的流程,將案件移交給有
管轄權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