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居間
合同違約責任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 一、居間
合同解除后是否應對中介承擔
違約責任
居間
合同中一般約定如由于一方
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居間
合同,則應賠償中介受到的損失即傭金的損失,一般以房屋總價2%來計算。實務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間
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過錯。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
合同義務。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會考慮到中介確已提供相應服務,但又并未完成全部義務,因此會酌情判決支持部分傭金,而不致于按居間
合同所約定的房屋總價2%來判決。
二、如果雙方互不承擔
違約責任,怎么辦
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造成買賣
合同不能簽訂,則應當解除居間
合同,退還定金,雙方互不承擔
違約責任。所謂“正當理由”因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以下這些應當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1、居間
合同中記載的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產權人、面積等房屋信息。
2、賣方隱瞞了重要信息,如存在違章搭建、破壞承重及房屋結構、嚴重質量問題等。
3、雙方就主要交易條件在居間
合同中未約定,在簽訂買賣
合同時仍未達成一致。
我們在簽訂居間
合同時一定要警惕居間
合同違約金的陷阱,法律上講,
違約金條款的作用是用來約束
合同雙方的,以促使雙方積極履行
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場上,筆者發現有極少數不規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間地位,設置“
違約金陷阱”,非法獲取委托人的
違約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間
合同中事先擬定好格式性的
違約金條款,明確委托人應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與另一方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簽約,委托人應向中介公司承擔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該
違約金的數額通常是中介費的一到兩倍。
2、在委托人簽署居間
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頭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體簽約時間。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義務。在委托人電話詢問簽約日期時,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聯系上交易的另一方為由,要委托人繼續等候通知。
3、當居間
合同約定的簽約時間期滿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間
合同的約定前去簽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擔
違約責任。
房產居間
合同違約責任是否要承擔,由此看來,不是所有的房屋居間
合同違約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在我們簽訂房屋居間
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看好
合同內容,并且最好能夠提前了解相關知識,或者咨詢專業律師人士,以免在真的簽訂房屋居間
合同違約后承擔不必要的責任,給自己的利益早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