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
交通事故都會因為人身損害賠償而產生糾紛,如果此時一方當事人想向法院提
起訴訟的話,首先就要知道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否則的話
起訴都法院,也是不會被受理的。下面我們就來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管轄地問題
1、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于人身財產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可以由兩個法院
管轄,一個是
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另一個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2、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當事人選擇
管轄法院對于訴請賠償數額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受訴法院是當事人對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選擇權后確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訴法院地如為經濟發達地區相應的數額標準較高,如為貧困地區數額標準較低,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
3、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雖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當事人選擇
管轄權對賠償金額沒有區別,但行使法院
管轄的選擇有利于當事人方便訴訟。
二、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管轄
1、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
管轄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的案件是由那一級人民法院
管轄,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級別
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
2、就案件的級別
管轄而言,一般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但重大。復雜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通常情況下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管轄法院應該是基層人民法院,但具體是哪里的基層人民法院呢,法律又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此,實踐中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侵權行為地基層法院或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