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一、繼承人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據此,繼承人共同繼承了被繼承人的
遺產,當然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但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應當明確償還的債務在所繼承的
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尚未分割的,應以共同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已分割的,共同繼承人應在繼承的
遺產價值限額內承擔有限連帶清償責任,如此可以均衡地保護債權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
2.限定繼承原則
3.保留必留份原則
4.連帶責任原則
5.有序清償原則
二、有序清償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多種取得
遺產的方式并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
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并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
保險費用、用
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后才能清償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