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
違約金解除
合同可以并存嗎?一、支付
違約金解除
合同可以并存嗎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
違約金,
違約金是對
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
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
違約金是對
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
合同與支付
違約金在這里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
違約金是對
違約方
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jù),也只有在懲罰性
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
違約行為與解除
合同并存。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一定數(shù)額的
違約金或
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
違約金過高于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說明,當事人對
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并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于”,即
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
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
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
違約金。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
違約金必須以繼續(xù)履行
合同為前提。補償性
違約金包括了因
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
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chǎn)生。3、解除
合同不是承擔
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shù)美唾r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
違約金在內的
違約責任。二、關于
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
合同解除有協(xié)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其中單方解除必須有個前提,就是要求解除
合同的一方要有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權。其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
合同無法實現(xiàn)的,雙方都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三、是否可以支付
違約金而不再繼續(xù)履行
合同1、
合同繼續(xù)履行不存在現(xiàn)實困難的,應當繼續(xù)履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其中《民法典》就將強制履行作為一種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加以規(guī)定,只有
合同繼續(xù)履行才能實現(xiàn)當事人簽訂
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
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xù)履行。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
合同(1)
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
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
合同。(2)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
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xù)履行。上述內容是我們整理得出的關于支付
違約金解除
合同的相關知識,不難看出,解除
合同與
違約金的并存情況,取決于
違約金的類型,如果是補償性
違約金,則需要以履行
合同為前提,不過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還是要依照個例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詳情還請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