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分兩次
起訴可以嗎?
1、
交通事故分兩次
起訴是可以的,對于
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責任還認定還沒出來的情形,若是受害方需要住院治療,但是沒有經濟能力的,此時可以
起訴要求先予
執行支付
醫療費,然后傷殘鑒定出來后可以再次
起訴。需要注意的是,
交通事故賠償案分兩次
起訴就變成兩個案件了。
2、一般情形下,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是要等損失確定后再
起訴的,若是損失沒有確定就提出賠償請求,且
起訴的理由不合理的,法院可能并不會受理訴訟請求。這是由于原則上來說,同一
交通事故的同一問題或相互關聯的問題,不能分兩次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同一
交通事故的互不相關的不同問題,雖然可以分兩次訴訟,但牽涉了更多精力,提高了訴訟成本,一般人不會這么做。
二、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
(一)
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
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
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
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
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
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
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
起訴或
上訴。
從原則上來說,同一
交通事故的同一問題或相互關聯的問題,不能分兩次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故此一般情形下,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是要等損失確定后再
起訴的,對于那些損失沒有確定就提出賠償請求,且
起訴的理由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法院可能會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