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效力與
合同轉讓的概念是什么 一、
合同轉讓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
合同權利、
合同義務或者
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的轉讓,也就是
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說是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
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使
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
需要指出,在債法理論中,不僅僅是
合同債權債務可以被轉讓,事實上其他
債權債務也可以被移轉,所以債法上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權和債務的概括轉移之說。但在
合同法體系上,
合同的轉讓僅指
合同債權的讓與、
合同債務的承擔以及
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三個方面。
合同轉讓是指
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改變。根據轉讓內容的不同,
合同轉讓包括了
合同權利的轉讓、
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類型。
合同轉讓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
合同轉讓的類型不同,其轉讓的條件、程序和效力也不盡相同。
二、
合同的轉讓效力
在我國民法上,債權讓與系事實行為,為債權讓與
合同生效的結果,它是債權讓與
合同的效力表現。因此,讓與人需要擁有有效的債權,具有處分該債權的權限,如將之說成是債權讓與
合同的有效條件就比較準確。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根據《
合同法》第79條之規定及其解釋,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讓與
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無效的債權讓與給他人,或者以消滅的債權讓與給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
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之責。
有效的債權,應該從寬解釋,只要是該債權真實存在且并未消滅,都應認定為有效。至于其能否實現,債權人不負有物的瑕疵的擔保之責,因為債權人并不享有處分債務人之物的權利,他只負權利瑕疵的擔保之責,只要債權是真實的,就應允許其轉讓。
2、被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由于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減少乃至消除財產流轉的障礙,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絕大多數
合同債權能夠被轉讓。
但問題總是有另外一面的,因為債權畢竟是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賴色彩,為了尊重這樣的社會關系,《
合同法》第79條明文規定了三種債權不得轉讓: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一般有一定的規律性,本文不在此贅述。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應作符合當事人合意的解釋,但是我國
合同法對于禁止讓與的約定具有何種法效未作明文規定。
由此可知,
合同的轉讓效力是有的,但是在轉讓
合同的過程中要明白具體轉讓的是什么,是轉讓
合同的權利還是義務,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因此如果您有遇到轉讓
合同的情況一定要仔細查看清楚,俗話說小心駛得萬年船。但是假如您遇到麻煩了也不要著急,要及時與律師聯系,向他說明您的情況以便律師根據您的實際情況提出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