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是怎么樣規定的? 一、
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在
國際貿易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賣方應在發貨后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并注明發運日期,
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等具有告知的義務。
二、
國際貿易中其他主要條款
(一)、效力部分
1、
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
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2、
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
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
合同中開頭部分注明的訂立
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
合同中對
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
合同中對該
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于該
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
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二)、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
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1、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制造廠商加以規定。
2、價格條款。
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于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
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3、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4、裝運和
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
保險費用、投
保險別、
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5、支付條款。是指
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采用托收方法。
6、商檢條款。是指
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準等內容。
7、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1)、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2)、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
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3)、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8、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于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
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
合同中規定該
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
合同適用于××國法律"。
(三)、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于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1、索賠的手續;
2、提出索賠的期限;
3、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4、索賠的方式。
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主要是明確的規定了,賣方對于買方具有發貨等告知的義務,以方便買方及時的收貨對貨物進行檢驗。在
國際貿易中一般雙方都會約定當發生爭議后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這樣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上文的解答想必您已經了解了
國際貿易的條款,如果您還想知道其他知識可以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