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后就
起訴了嗎?
檢察院決定批捕后并不是一定會
起訴,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
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模瑧敿皶r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變更
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二、批捕后審查
起訴內容:
1、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臺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正確定罪
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
量刑的依據(jù)和基礎。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jù)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鑒別。犯罪的性質與罪名互相聯(lián)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認定了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的罪名,性質也難以定準。因為在同一性質的犯罪中,法律又規(guī)定了若干罪名。可見,審查犯罪性質與審查具體的罪名,應當同時進行。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
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審查盜竊、詐騙、走私案件時,要注意追查銷贓犯和包庇、窩藏犯,對于已構成窩贓、銷贓罪的,也應對窩贓、銷贓者一并提起公訴;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審查有無教唆犯;審查個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發(fā)現(xiàn)團伙犯罪活動;審查團伙犯罪時更應注意審查有無漏訴其他犯罪成員。
3、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
起訴時,首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已提起的,要保護被害人的這項權利,沒有提起的,應主動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其次,還要查明國家、集體財產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損失,如果造成了損失,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嚴刑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情況。
批準
逮捕,只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與檢察院是否
起訴,并無直接聯(lián)系。若是隨著案件偵查工作的推進,發(fā)現(xiàn)犯罪主體實施的行為對社會危害比較小,此時一般來說檢察院就并不會向當?shù)氐娜嗣穹ㄔ禾崞鸸V。